这两天,重庆三峡学院“花 750 万元采购电商平台 300 元路由器”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舆论铺天盖地,热度不断攀升。我猜学校方面估计都快“炸锅”了。出于好奇,我特地查阅了相关公告和原始招标文件,结果一目了然:学校当然不是拿将近百万买家用路由器,而是采购了一台大型出口防火墙和两台专业的 DNS 服务器。
那么,为什么最终的预中标公告上,却是一家空壳公司拿着完全不相关的产品“中标”了呢?说到底,就是被“流程正义”钻了空子。而这一切的根源,其实就出在招标文件的标的定义太拉胯了!
咱也不方便讲太深,这里就借这个热点事件,和大家聊聊很多人并不熟悉的一个话题: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这三种采购方式到底有什么区别。
以下文字由较早的资料,结合 AI 改写,和当前最新的,以及地方的可能有出入,仅供参考!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的主要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
1.1 法定适用情形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2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但因实际条件限制无法执行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可以改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2.1 特点
1)准备周期短,效率高
2)减少工作量,简化程序
3)谈判灵活,可控性强
4)有利于民族工业保护
5)可激励供应商技术提升,降低采购风险
2.2 适用范围
1)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
2)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或服务
3)已达公开招标标准,但经批准可采用非公开方式的货物或服务
4)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2.3 适用条件
1)招标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失败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明确详细规格或要求
3)因不可预见原因,招标耗时无法满足紧急需求
4)涉及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时间/数量无法预估等,不能事先计算总价的项目
3.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交流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1 流程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3.2 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明确详细规格或要求
3)涉及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时间/数量无法预估的项目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5)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 主要差异
4.1 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 公开招标:通过发布公告邀请所有不特定供应商
- 竞争性谈判 / 磋商:除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供应商库中抽取
4.2 文件发放时间要求
- 公开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截止,不少于 20 日
- 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日至提交响应文件,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日至提交响应文件,不少于 10 日
4.3 澄清与修改时限
- 公开招标:若影响响应编制,须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不足 15 日应顺延截止时间
- 竞争性谈判: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不足则顺延
- 竞争性磋商:至少提前 5 日书面通知;不足则顺延
4.4 评审方式
- 公开招标:通常采用“综合评标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进行两轮报价,择优成交
-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进行统一评审,得分最高者中标
4.5 评审侧重点
- 公开招标 / 竞争性谈判:以“价格因素”为主
- 竞争性磋商:以“综合指标”为主,侧重供应商整体能力和对采购需求的响应程度